产假工资与津贴问题
更新时间:2016-01-22 16:51:05
问题描述:
您好!
请问:在合肥企业单位没有按照员工的平均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样在领取生育津贴的时候会导致实际领取的津贴与实际工资有较大出入,用人单位是否应将差额部分给员工补足?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这条规定在合肥地方是否适用。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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