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问题
更新时间:2009-07-24 21:28:39
问题描述:
我是07.5月28日和公司签了第一份劳动合同,到08年6月1号与公司续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到09年5月31号到期,我现在是哺乳期合同自动延续到2010年1月15号(哺乳期结束),合同上写明工资是1500元/月(未分清项目),08年底公司开始成立工会,并通过工会规定从09年1月份公司提出要把工资分为N多项,其基本工资为850元每月,我正好是从09年1月休的产假,所以产假四个月公司就以850元/月发给我的,扣除相关保险,拿到手的只有600多一点每个月,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我能不能要回四个月产假少发的工资?(工会本应该是为员工俳优解难的,怎么变成剥削员工的工具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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