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上班时,不小心眼睛进了东西,然后去南沙黄阁医院清洗,因眼睛有灼伤,所以开点消炎药,
更新时间:2016-01-21 17:31:19
问题描述:
2015年1月8日上班时,不小心眼睛进了东西,然后去南沙黄阁医院清洗,因眼睛有灼伤,所以开点消炎药,当时进院前病历己写好,包括过敏的药(先锋、青霉)。中午吃了饭后大概12:30吃了药,下午上班,3点多就开始眼睛模糊不清,后回宿舍休息,到吃饭时家人发现送医院。当时来医院时己四肢抽筋、无法呼吸、全身红肿、高烧、口吐白沫、没有意识。医院也积极抢救,治疗。到今天为止,可是星期一医院叫出院,治疗费用也没叫我交。但是我受到伤害了,不应该要求医院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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