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最终结果
更新时间:2016-01-12 14:17:36
问题描述:
劳动仲裁申请如下:
申请人2013年9月进入被申请人工作,任工程预结算员一职。2013年9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25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申请人从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未与被申请人继续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5年12月被申请人以业务量减少,申请人工资过高等理由提出要求辞退申请人,工资已于12月30日结清,但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劳动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被申请人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双倍工资补偿金(66000元=月平均工资3000元*11个月*2倍);
2、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工作2年多,现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辞退申请人,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的标准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个月的工资补偿(6000元=月平均工资3000元*2个月。合计72000元)
今天拿到长沙市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开庭通知书和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在我想咨询下这个仲裁经济补偿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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