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转型裁员,提出解聘部分员工,员工如何依法维权(要求一次性补缴社保金和经济补偿,继续履行合同)?
更新时间:2016-01-10 17:06:54
问题描述:
您好!广东深圳一家公司因转型裁员,提出解聘部分员工(包括有期限和无期限合同工),愿按法律基本要求一次性补偿员工6~15个月的工资。但本人有下列问题急需解惑:
1. 无期限合同工(截止2016年1月,连续工作了16年零3个月。自入职日起就一直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现履行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今单位只为其缴纳了最近8年的养老保险金、最近10个月的生育医疗保险金、最近3年的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和第三档医疗保险从入职第二年开始就已缴费。请问:被公司要求解聘的无期限合同工,是否可要求公司在解聘前一次性补缴齐之前没缴纳的社保金(养老/失业/生育/医疗/工伤)(公司和个人各自承担其相应部分)?如果可以一次性补缴,缴费基数怎样核计(以最后一次缴费标准,还是按之前相应年份的缴费标准)?
2. 近三年公司有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和个人各自承担其相应部分),可否要求公司补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如可以,怎样核计缴费起始年限?
3. 公司因转型裁员,要求解聘“无期限合同工”,补偿金怎样核计(包括补偿金计发基数和计发时长)才公平合理?
4. 如果双方协商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无期限合同工”是否可要求在调整结构后的新公司(或者法人代表名下的其他子公司)任职,并要求新的公司(法人代表不变或者增加新的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名下的其他子公司)继续履行与员工签订的原“劳动合同书”,工资不下调,工龄持续有效?
5. 1994年至今,连续在深圳特区的企业工作(有工作证、暂住证、居住证等一系列证明),该员工能在深圳申请“保障性安居房”及工作救助吗?
以上,敬请专业律师解惑。希望得到相关支持。多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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