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强行辞退员工,该不该对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缴纳该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基本社会保险:社保和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10-10-01 19:30:30
问题描述:
我是自贡市一家民营医院的司机,与该医院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9/8/16-2012/8/15)合同里写明:工资1000+绩效+其它。实际的工资是1600/月。医院应为员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否则员工需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整。
近日医院以我所开的车(已开了1年多)要还给其它医院为由,强行辞退我!
我向医院提出:补赏我在工作期间医院应该为我缴纳的:社保和医疗保险以及合同违约金违约金:5000元。但是医院只同意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1600),而拒不补赏社保和医保的钱,也拒不支付合同违约金!
我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怕医院和他们串通一气。
请法律专家指招--帮组一名无助的打工者。谢谢! 盼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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