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5-12-13 12:53:09
问题描述:
我在公司工作了9年,公司2013年10月开始经营商场,因为业绩不好,15年11月商场要求所有合作的供应商全部撤柜,造成了商场无法经营的既定事实,然后12月关闭商场,要求所有员工选择赔偿方案,A,1+N+1,安公司解除合同,可以领失业金。B,1+N+4,员工自动离职,不能领失业金。因为绝大部分员工不到3年,因此他们相当于领取了2N+2。这样工作年限多的就得不到2N的赔偿,我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人事已经说了,工资不会再涨,如果出现重大过错开除将不会给任何补偿。其实在变相要求我接受方案。请问我可否要求2N+1。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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