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
更新时间:2015-11-29 15:16:56
问题描述:
本人于今年11月13号签订购房合同(525000元),并付卖方首笔首付款5万元,约定一个星期后付第二笔首付款19万元(房东银行欠款24万,还款后21天可以过户),并说明我2016年1月份开始要出差日本5个月,三方达成协议并在合同上注明12月20日前完成交房和过户手续。我们约定25号11点去银行还款,但是24号晚中介方微信通知,卖方银行政策变更,还款后2个月才能过户。到25号上午11点左右,我和中介方沟通,中介方提出两种方案(公积金贷款改为商业贷款以便12月底完成交房过户和2个月后交房过户)否则就告我违约,赔偿中介方3个点的违约金。我提出,当初已经约定好并在合同上注明了12月20日之前交房的,现在出这个问题,属于银行的客观原因,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2个月后交房过户我都同意,但是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多出来的利息和我由于不能年内交房要多付的5个月房租由三方共同承担。中介方拒绝我的建议,并不愿意安排三方见面聊此事,还说我不同意他们的要求,就告我违约。如果仲裁,我是否会被追责?我首笔首付款5万元能否全数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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