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不给交社保,医疗费自理的约定问题
更新时间:2015-12-22 06:18:39
问题描述:
想申请工伤,入职的时候签的是兼职合同(没有社保,合同也没有给我们员工),是一家集团公司下属嘉定区的子公司,今年3月17号入职,工作了一个半月,工资是嘉定这个子公司发的,第3个月开始换了一个地方,到松江的另一个子公司上班,也是同一个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没有办任何手续就过去了,工资开始由松江的这个子公司发,到八月份我想回嘉定上班,但是嘉定的经理说要松江这边办离职,才可以回嘉定,8月7号我没有办离职手续就回原来嘉定的子公司上班了,因为我认为来的时候没有办任何手续,回去依然是延续合同的。但是到嘉定上第二个班的时候,因工作关系受伤。
现在重点是确认劳动关系,要经过劳动局仲裁,因为公司甩手不管了。请问我可不可以认为合同是延续履行的,我从嘉定到松江上班并没有书面离职,或者变更合同,在不同地方上班只是服从原单位的工作安排,至于单位之间的关系问题与我履行劳动合同没有关系,还有我签订的可能是劳务合同,公司为了避免交社保,医疗费用,只给我们提供劳务合同,条款里有不交社保,医疗费用自理的条款。而工作性质与全日制普通工作没有区别,每天按时9点签到上班,17:30下班签退,工资按月支付,迟到早退有惩罚,规定每星期休息1天,每星期工作指标是寻找10位客户到访,未达标者,每少一位客户工资中扣10元,超过指标有奖励。还有每月要有成交业绩,否则工资中扣500元,有成交的则奖励。这种工作制度是不是与一般的劳务性质不同?我能不能认为合同关于不交社保,医疗费用自理的条款无效,是公司有意在符合正常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逃避给员工的福利待遇?我能不能要求得到社保和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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