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3、02、20到公司入职,现因2015、09、20出现交通事故,出院证明需休息3个月,公司
更新时间:2015-11-21 09:00:23
问题描述:
我从2013、02、20到公司入职,现因2015、09、20出现交通事故,出院证明需休息3个月,公司不允许存在那么长的假,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我的请假公司同意签到2015、11、16,之后我再去续假,公司不批准,公司要求我自动离职,给予一定经济赔偿5500元(按2014年全年的平均工资*2、5应该是6千多)公司说我不同意的话,就按我无故旷工3天自动离职除名处理,请问公司有这样的权力吗???赔偿的算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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