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男,36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自2009年12月11日起计
更新时间:2015-11-18 20:35:13
问题描述:
肖某,男,36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自2009年12月11日起计算)2009年12月16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2011年9月28日晚肖某违规在监区小组厕所内洗澡,被同室罪犯温某告知值班警察,值班警察对肖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检讨,肖某回到小组后与温某发生激烈争吵。10月2日,肖某趁人不备将一根铁制条形支架偷偷带回监仓。10月3日凌晨1时许,肖某趁温某熟睡之机,手持铁制支架猛击温某头部数下,经法医鉴定,温某的伤情为轻伤。检方对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经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肖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对于肖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