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取问题
更新时间:2015-11-17 19:04:54
问题描述:
我是2011年买的房子,按照合同是2013年11月交房,交房的时候开发商说可以代收税费,但是他们不管业主是第几套房统一按照第二套房的标准收取4%的契税,因为我是第一套房,房屋面积为101平米,我只想交2%的税费,就是以第一套房的标准交契税。到我们当地的房产局那里开具首套房证明的时候被要求提供开发商的地税证明,因为当时地税证明开发商没有,到2014年4月份的时候才提供给了我,导致我在2014年4月才拿到房子钥匙。现在物业管理那里要求我们物业费从2013年10月份开始交,我认为只是从开发商交房给我的时候开始缴纳,即2014年4月开始交,之前的物业管理费请问我应该交吗,如果应该交,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这段时间我并没有拿到房,这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应该由谁承担?另,房子推迟交房,按照购房合同,开发商应按照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赔偿给业主,赔偿款我们应不应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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