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充合同
更新时间:2006-01-14 03:55:01
问题描述:
情况是这样的:原来公司订劳动合同时有两种合同,满5年的可以签长期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满5年的满3年合同,条件优厚,不卡人的那种,没什么附加条款,我工作满5年后就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有走人要提前三个月通知的条款),2002年,公司看到有人走,就跟我们被签了一个补充合同(内容很不好,走人要罚金5万,退出房款等福利待遇条款等,除非工作满20年的才不要罚,天呀),当时由于要工作,所以只能违心的签了,现在想想当时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是亏大了,主合同鉴在先,补充合同是四年后订的。
我现在想问的事,这个补充合是否有效?罚金数额符合江苏规定吗?因为已联系好新的工作,我走人是不是还要遵守提前三个月通知的规定?是以我提出辞职好还是提出其他方式比较好?如果我有以合同中的‘公司不按劳动法规定支持员工加班工资’的一条说明公司违约在先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可行?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加班日期人员内容我都有,不是一两次的问题,有纪录的有六十多次,但无他人鉴字)?请帮助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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