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有一个劳动合同纠纷想
更新时间:2015-10-28 18:47:5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有一个劳动合同纠纷想咨询您一下。
我在2011年9月至2015年7月在西南**大学上学,期间,在2012年10月16日与**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意向书。该就业意向书规定了该公司为我支付大学4年学费,并规定了服务期和违约条款:服务期为十年。若我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赔偿该公司双倍学费。若签订了劳动合同,未满服务期辞职,赔偿学费外,少服务一年赔偿3000元。
2014年10月20日,我与该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其中没有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
2015年7月20日,我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格式条款,其中服务期条款与上述就业意向书中规定的违约金和服务期条款不同,而与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一样。
另外,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5年7月20日至2025年7月19日,规定试用期180天,见习期12个月。又规定本人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该合同须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我想咨询您,
该公司为我支付的大学学费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就业意向书与就业协议书的效力期限?
如果我现在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若是则数量是多少?
若我与公司对违约金问题发生争议,应与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还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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