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关系了,原单位欠保,社保局放行,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5-10-28 13:10:24
问题描述:
我的原单位是国企,我在2015年5月份辞职,并且与原单位已经办理了全部的关系解除证明和社保转移证明。
但在今年6月份,我续交6月的社保时,当地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我的1月到5月的社保的企业部分并未缴纳,必须交齐后才能续保。我就去问原单位,他们却说企业员工的社保都是集中起来,每年12月份统一缴纳。
那么请问:
1、国企与我未断开社保关系,就在全部的解除关系证明上都盖了章,并且让我签字,终止了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2、国企让我签订了解除关系证明,却仍然还要拖欠我数月的社保企业部分至少半年以上,是否合理合法?
3、在国企社保欠缴时,当地社保局就在社保转移证明上盖了章,是否合理合法?
4、当地社保局允许国企只交社保的个人部分,而企业部分可以数月不交,直至我辞职,是否合理合法?
5、因他们两方的做法,而导致我的社保产生滞纳金,仍然必须由我本人来承担吗?
希望您在回答的同时,尽量提供给我社保法规的相关条目(在第几章第几条),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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