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判决对吗?它的判决理由是什么
更新时间:2006-01-02 17:47:01
问题描述:
周云贵系汀县丁家桥镇周家村村民,04年3月被招聘为杰华机电有限公司内勤岗位。双方于04年7月补签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自04。3。16生效,生效后前3个月为试用期,合同期限为04。3。26到07。3。25。合同还约定,周云贵未满3年提出辞职,支付违约金2万元。
04年10月20日,周云贵未请假就擅自离开单位,下落不明。04。12。17,杰华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汀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汀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周云贵下落不明无法通知为由不予受理。
04。12。23安徽省汀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周云贵被判支付给杰华机电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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