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纠纷
更新时间:2015-09-26 06:14:09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 ! 我购买了一套商铺,合同第十条写到:“交房的必须条件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但第十三条又写到:“交房时如不能提供实测面积,购买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合同后面还有补充条款,其中一条这样写到:“在房屋交付过程中,除因不具备第十条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交房外,无权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存在瑕疵等)拒绝办理交房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购买人自行承担,开发商不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我想询问这前后是否有矛盾,这第十三条有了后面的补充条款,是否等于失去了法律作用。现开发商说:他们的律师说实测面积虽没出来,但第十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已出来,可以交房了。我现在担心的是实测面积万一出来误差太大怎么办?因为其合同第五条这样写到:“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现在开发商在没有实测面积出来时就要我交接房,还说他们律师说可以,如不来交接房,还威胁说可能让我承担法律责任。但我一旦签了交接,是否意味主动放弃第五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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