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杨**在本案中应构成什么犯罪?
更新时间:2015-09-07 16:55:41
问题描述:
2012年三月,被控告人杨**经朋友石*伟.石*峰介绍与我相识,杨**称其在洛阳市**输电有限公司有关系,能帮助我公司在洛阳地区承揽电力工程。于是我公司向石*伟开具授权委托书,让其代表我公司到洛阳**输电有限公司商谈承包合同事宜。
在实施过程中,杨**以石*伟给**输电有限公司领导不熟为由,要走了以石*伟为被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然后,杨**并没有把授权委托书送给洛阳**输电有限公司,而是私自刻制了我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共四枚,参照原授权委托书内容重新伪造了一份盖有我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变更为石*峰,此虚假委托书原件现存于**输电有限公司.我公司及工程被委托人石*伟并不知情.同时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金额为290万元,合同我方公章为伪造印章.杨**为了骗取得我方信任,又参照与洛阳**输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假合同重新打了一份,并私刻**输电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盖在合同上面,合同金额改为260万元,说已经与**输电有限公司说好了合同内容,让我方盖章,并留一份假合同在我公司.这样就形成了一份同一施工内容,两份假合同的事实.
杨**在合同双方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骗取该工程两份合同的30万元差价,采用私刻合同双方公司印章的犯罪手段,对我公司工程款进行诈骗,其行为十分恶劣,同时造成了我公司巨大损失.
后杨**以同样方式骗我公司与**输电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四份,我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行了四份所有合同施工内容,经洛阳**输电有限公司验收后已经投入运行.我公司经石*伟手向这四个工程共投入103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垫支费用.
合同履行完毕后,洛阳**输电有限公司前期已转账方式向我公司账户转入20万元,以下款项我公司财务人员向洛阳**输电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洛阳**输电有限公司也不向我公司说明情况,我公司在无奈的情况下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工程欠款为由起诉了洛阳**输电有限公司.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洛阳**输电有限公司向法庭出示一套数份支付工程款凭证,凭证说明这些款项均被杨**以盖有我公司假公章的付款委托书,委托该工程款项转入以杨**为法人的洛阳泰吉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盖的是我公司假财务专用章和杨**本人真实签名,该工程款以承兑方式和转账方式被杨**骗取.此时真相大白.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建议我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我公司对假公司印章一事有洛阳市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为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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