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在5月份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我们的
更新时间:2015-08-26 07:39:05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我在5月份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我们的疏忽,合同只约定了首期款的时间和尾款的时间(尾款在过户时支付),而未约定贷款那部分款项的支付时间,只是约定在8月底去房产交易中心去过户,请问贷款的付款时间视作是在过户时(即8月底)为付款时间还是未约定付款时间我可以随时要求对方付款呢?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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