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方是否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5-08-08 14:10:24
问题描述:
资方是否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情是这样的:
1、 上月中旬,资方法人代表口头指令分管副总:(单位)不用我了!要求分管副总执行;(有事后与分管副总的电话交流录音证实相关事实细节);
2、 分管副总将资方法人代表的“不用我”的明确要求告知我,征求我的意见,我表示:“我是给老板打工,他不用我不好强留,尽快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就是了。”(分管副总作证,有事后与分管副总的电话交流录音证实相关事实细节)
3、 分管副总按照资方法人代表要求,已将我列入下岗人员名单,报到资方法人代表;(有事后与分管副总的电话交流录音证实相关事实细节);
4、 包含我的下岗人员名单副总交上去后,目前资方经过财务测算,通过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回复我:没钱,暂时不办(手续)!
5、 我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无过错下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且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重要岗位工作。资方目前经营困难,并且已将我们薪资减半(只通知到财务,未与我们见面,更未协商)。
请问:
1、 我与资方是否已“事实解除了合同”? 资方行为是否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资方未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下岗人员名单已未发给我,我仅知道:我被列入下岗人员了。)
2、 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我认为劳动合同已无法执行,就是资方再叫我上岗,我也不愿意干了!
急盼切实的帮助,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