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云南楚雄一家企业的副经理,从事中药材种植推广和经营,2013年11月刘姓客户和我公司签订了一份重
更新时间:2015-07-23 15:28:49
问题描述:
我是云南楚雄一家企业的副经理,从事中药材种植推广和经营,2013年11月刘姓客户和我公司签订了一份重楼种苗供应合同,刘姓客户栽种后,依据合同约定,2014年5月验收时,发现大部分种苗死亡,2014年9月,客户起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法院让他作司法鉴定。鉴定委托事项是:1、重楼种苗成活率;2、不成活的原因;3、重楼种苗质量与不成活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机构2015年2月出具了鉴定报告,报告中的鉴定结论仅有重楼种苗成活率和委托事项相关,其它两项委托事项没有做,而在鉴定结论中自作主张地作了一个重楼的生物学特性:“雨雪、霜冻、干旱等自然因素不影响重楼的生长成活”的结论,对此,我公司申请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询,在质询过程中,我查看了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证书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许可证,发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从事林木、林地、木材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司法鉴定,并不属于农业种植或者药用植物种植的类别,并且他们在鉴定报告书中罗列的法规依据全部是国家林业局和云南省林业厅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鉴定和森林资源规划方面的行政规章,与药用植物品种、栽种等毫无关系,对此,我向法官提出了该鉴定书无效的意见,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依然将该鉴定报告作为主要证据予以采信,并推断是我公司供给的重楼种苗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死亡,判决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在上诉中我应该怎么办才好?能不能在提起上诉的同时申请重新鉴定?请给我出个主意,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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