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7-07-11 20:20:22
问题描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我想咨询,案件异议人提出异议时间为7月14日,在被拍卖房屋6月24日拍卖成交后,房屋所有权是否已转移至买受人?异议人在7月14日提出的异议是否不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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