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5年3月9日进入沧州**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一横
更新时间:2015-07-05 20:17:55
问题描述:
本人2015年3月9日进入沧州**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贸易部上班,岗位为外贸业务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转正后4000,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面试时老板承诺3个月后会签合同,后来得知所有的员工都没有签合同。5月27日老板通知我试用期不合格,要我离职,理由为:明知道不可能的单子还在报价(公司的原则有询价必报);对客户心里的把握不够准确;(一开始老板要我把我的客户给我师父处理,我没答应,我自己在处理,但都抄送给了老板)还没有融入公司的环境;(做网站真的很忙,没时间说话,但公司的氛围是四个怨妇(都未婚,有一个稍微抱怨的少点)从早抱怨到晚,但老板支持这种氛围,说只要把手头的事做好就可以了,我和主管是男的,我两很少加入他们女人的话题)我在试用期内主要给他们做网站编辑美化,我主要利用业余时间联系一下自己的客户,但所有的客户都是我自有的(以前自己开发的)。当日我与老板协商,老板答应再试用一个月,老板说让我以后多问,但我感觉实在没什么问的,业务上核心的没人愿意说,网站编辑她们不懂。我在5月28,29日完成网站中文版的最后内容后向师傅及主管做了工作交接,并写了离职报告及要求赔偿事宜,但5月27号老板已经回河北老家,我在交接时我师傅偷偷告诉了老板,老板给我打了电话,要我最好见他一面,但我一直没去。 后来与老板QQ沟通,要他把没有交接清楚的列个清单给我,他说会给我核对的,但过了大约10天,老板删除了我的QQ. 我不去的理由是我觉得老板录用我只是为了获取我的客户信息,他本人也有许多类似的前科,我觉得我在工作中一直被歧视,主要表现为我的邮箱前面部分不是根据我饿名字来命名,而其他人都是,包括比我后来几天的员工。 请问:老板给出的试用期的理由是否合法?我按如下要求赔偿,是否会得到仲裁支持,如果不会,请给出正确的。一、试用期按照约定工资的80%即3200执行,请准才要求用人单位单位提供本公司该岗位的工资标准,都为4000.前三个月的工资已发,所以应补发(3200/22 - 2500/22)*17+(3200-2500)+(3200 - 2500)=1940.9元;二、支付4月9日到5月29日共36个工作日的双倍工资;3200/21.75*36=5296.55元;三、支付0.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3200/2=1600元;以上费用共合计:8837.46元人民币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