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房屋买卖纠纷
更新时间:2015-06-01 09:29:16
问题描述:
2006年9月,飞x公司(甲)就向跨c公司(乙)出售“飞x大厦”(以下简称“标的房屋”)签订《购房协议书》,对标的房屋面积、位置、价款、违约责任做出规定,并收到乙购房定金1000万元。甲于2007年1月向乙交付标的房屋。此后,甲与乙并未签订其他的协议或者合同,也没有对房产进行过户登记。2009年12月,甲与乙就标的房屋买卖进行商谈,甲要求乙承担房屋土地出让金及转让税费共计约4000余万元,双方未达成⼀致意见。2010年3月,甲向乙发出《解除合同函》,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书》。2010年5月,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甲发出的解约函无效;2、确认购房协议书有效;3、判令甲履行购房协议书。甲则提起反诉:1、由于买卖双方没有就交易达成一致,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乙返还标的房屋;2、请求法院判令一支付使用标的房屋期间的租金。另外,2008年3月,甲以标的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09年12月还本付息,但抵押登记未注销;2010年7月,甲再次向银行贷款,2010年11月19日还本付息,该抵押登记仍未注销。那么双方责任如何认定,法院会怎么判呢?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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