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及财务
更新时间:2015-11-09 13:56:06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驾驶公司车辆14年1月份出了一起交通事故,我方全责,在对方还没起诉我方的时候 财务在经过老板口头同意以及被授权办理车祸事宜员工口头许诺的车险理赔时效短情况款下(即没有书面材料)对一个个体经营修理厂个人账户付款32000元我公司车辆修理费。
对方车主对保险公司以及我公司进行了起诉,要求赔偿其车辆修理费以及个人医疗误工营养精神损失等一系列费用,其中对车辆赔偿金额约5万(二审终审),医疗等约7万元(对方无业,车祸现场目测有轻微擦伤)
判决14年8月份作出,我公司一直尚未申请保险理赔,15年3月我公司接到电话对方针对该起车祸再次要求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且法院已经受理。
想问我公司驾驶员因公办事闯红灯被判全责后,公司是否可以对其进行无补偿开除,且如果保险未能对我公司损失车辆进行理赔(保险理赔时效2年)产我公司产生的一切损失是否由该员工赔偿。
另 财务在没有书面批准的请款下对修理厂进行付款,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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