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生于1972年3月5日,重庆市渝北人,重庆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家住重庆市渝
更新时间:2015-04-23 17:19:26
问题描述:
原告:李**,女,生于1972年3月5日,重庆市渝北人,重庆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家住重庆市***大道101号。 
被告:罗*,男,生于1970年11月7日,重庆市渝北人,重庆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家住重庆市**路19号。 
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6月9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23日生一女,后因感情不合,于2008年9月27日协议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同时,双方约定,如果罗*在该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与其他女子结婚,则需要向李**支付人民币8万元。 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罗*于2009年2月14 日与张*结婚。据此,李**要求罗*向其支付人民币8万元,罗*拒绝。遂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人民币8万元。 应该怎么分析,法院应该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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