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的劳动仲裁成立吗我可以得到多少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5-02-08 20:57:13
问题描述:
请求事项:
1.申诉人自2009年8月26日至2015年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12个月工资41139.28元(自2009年8月26日至2015年2月1日)
3.被申诉人自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1月1日未给申诉人上社会保险要求被申诉人补交4个月保险
4.被申诉人自2009年8月26日至2011年10月26日未给申诉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要求被申诉人补缴26个月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4992元。
5,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加班费8023.6元
6.被申诉人自2012年8月26日至2015年2月1日未与申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每月工资的两倍共计97890.4元。
事实和理由:
因被申诉人在未告知申诉人的情况下突然将工厂搬往天津,申诉人几番追问被申诉人,被申诉人依然对申诉人隐瞒,欺骗拒不告知,对申诉人进行回避,从而提出仲裁。
1.自2009年8月26日入厂工作至2015年2月27日提出仲裁,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2015年1月23日开始搬厂至2015年2月6日搬厂结束被申诉一直对申诉人进行隐瞒,2015年2月27日上班工厂已经开始出租,从而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隐瞒和欺骗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两倍的经济补偿12个月工资共计40267.5元(月平均工资3355.625*12个月=经济补偿)
2.申诉人经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询后得知被申诉人自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1月1日未给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
3.申诉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后被申诉人自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10月26日为给申诉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补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4992元(公司月缴纳住房公积金192元*26个月=公司补缴公积金总和)
4.因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为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对标准工时制度的说明,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工厂的考勤制度为每周一至周六属于正常上班,从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每周超出劳动法给定4个小时,从而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的加班费共计8023.6元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3355.625/21.75=154.3元
周六日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x2双倍加班费x4加班时间 154.3/8x2x4=154.3元
加班费:周六日小时工资x一年52个周六 154.3x52=8023.6元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申诉人自2009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已于被申诉人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在2012年8月26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被申诉人仍然未与申诉人定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而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自2012年8月26日至2015年2月1日双倍工资共计97890.4元
7.根据以上几点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赔偿金额共计15204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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