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民事纠纷
更新时间:2015-02-01 00:00:40
问题描述:
我在苏州农村租了一个厂房,因为拖欠房东约半年即30万的房租而被房东告上法庭。原告在诉状书中有有三个要求:
1、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8865元。
2、自2015年2月1人起解除双方厂房租赁合同。
3、要求被告支付腾房期间的费用(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搬迁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天100元记付)
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是:
1、2012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规定,位于本村厂房一幢及门口搭建房60平方米,右边室地50平方米,共计约1000平方米,租期三年,自2015年7月2日,年租金为60万元。被告2014年租金仅支付了30万元,还欠30万元,为此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偿还剩余欠款。
而我的答辩理由和疑问是:
1、我们在合同中明确写道“甲方将有产权的厂房出租给乙方”,它这个厂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甚至没有建筑许可证,他有权盖厂房并出租给他人获取收益么?是否可以作为我们的答辩理由
2、他给我们盖的厂房没有1000平方米,它加上了我们在厂房建好之后,自己在厂子旁边搭建的一个60平米的棚屋,但是这个棚屋占用的土地他也没有使用权,它能够将此算入厂房面积么?
3、答辩人在2014年12月28号向答辩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不过我们没有书面证明,但被答辩人在2014年12月29号就封锁了厂房。因此我认为被答辩人的附利息计算结果是错的,要求支付2015年1月的租金是不合理的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腾房费是无理要求,被答辩人在2014年12月29号就封锁了厂房,根本没有给予答辩人腾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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