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孩子刚4个月,爱人产假也结束了,被公司派遣到去某商场上班,按照《劳动法》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
更新时间:2015-01-20 21:16:19
问题描述:
我孩子刚4个月,爱人产假也结束了,被公司派遣到去某商场上班,按照《劳动法》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且可以合起来使用;另外第十条规定是不能安排从事夜间劳动的。既然商场柜台夜间必须要有人上班,那可以理解,但是商场主管以没有在商场工作满1年不能享受哺乳期为由不让其进场上班。我想知道商场可以这么做不。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