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4-12-23 18:22:42
问题描述:
我是2012-2-23于深圳A公司就职,当时签订一年期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一年期合同,即
2013-1-1到2013-12-31合同;
13年合同到期后,即2014年初,公司并非签订合同,因七月份公司经理人的更换,公司才将合同于我们员工补签,签订的日期为2014-1-1至2014-12-31,合同当时是由我们自己签自己的姓名,公司将合同收走,于今12月份,此份有效合同并未给到我们手上;
我的疑问是:
1.公司合同副本未到我的手上,公司是否存在未签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我申请仲裁,到时公司将签字盖章有效的合同给我们,说明已经签订合同,那公司是否就不存在不签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是公司的大部分人的证言证明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为七月份而不是一月份,那这个靠谱不。)
2.如果到2015-1-31号,是否就是视作我与公司已经存在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任何通知,当时就是给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让我们签订,我们当时也不知道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要怎样和公司协商提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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