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是否适应劳动法?单方面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要求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4-12-04 13:11:19
问题描述:
张某,女,现年48岁,99年1月由其原单位以人事调动的形式委派到社区居委会工作,2000年、2001年、2003年、2006年4次参加社区换届选举当选为委员(4年)、副主任(6年),2009年11月至2011年4月任职于该社区服务站。2011年4月29日上午,街道办事处突然书面通知张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其工作关系、工资、养老保险等结算至4月30日止,并安排好人员要求张某进行工作移交。1、张某在社区任职期间,其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张某工作12年零4个月,已形成事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街道办事处没有提前三十日告知张某,且单方面强行解除其劳动关系。4、办事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一是在现有社区工作环境张某已没有工作激情;二是张某与同事关系相处不是很好;三是张某在处理某些问题上欠妥当。5、张某办理完工作交接后,以报告形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以及满十年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签书面合同,自满十年以后用人单位给予二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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