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执行程序中是否有违法之处,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对再审申请人的建议
更新时间:2014-11-21 17:10:54
问题描述:
【案情】 再审申请书(部分)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哈尔滨香坊路**街***号。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 申请人因申请执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07年1月25日作出(2006)哈仲调字第723号调解书,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哈执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执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2.维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06)香执字第660-1号民事裁定书。 3.依法执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06)哈仲调字第723号调解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国际商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委根据调解协议作出(2006)哈仲调字第723号调解书(以下简称723号调解书)。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723号调解书项下的义务,2007年4月2日申请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申请执行,哈中院指定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坊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以下简称**轴路支行)向香坊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香坊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作出(2006)香执字第6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中轴路支行的异议。 针对**中轴路支行的异议复议申请,哈中院于2007年12月25日举行执行异议复议听证会,案外人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黑龙江**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加入执行异议复议听证。 后哈中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哈执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裁定对723号调解书不予执行。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调研问题】 1. 从执行程序上,分析本案执行程序中是否有违法之处? 2. 从诉讼程序上,分析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3. 从救济方式上,请为申请人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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