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3月27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加班费计算方式为:工资x20.83x70%x
更新时间:2014-11-14 06:14:49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3年3月27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加班费计算方式为:工资x20.83x70%x加班小时数 .然而2014年10月起原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工资x20.83x100%x加班小时数 并补发了2008年至今的加班工资30%的差额.
我想请问精通劳动法的律师 像此类情况我还能通过法律途经维权吗? 仲裁的时效是按2013年3月27日算起还是按2014年10月算起 谢谢各位律师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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