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4月10离开原公司,当日因与
更新时间:2014-10-04 14:16:16
问题描述:
您好,本人于4月10离开原公司,当日因与公司负责人发给矛盾(因工作问题),4月11日我就没去上班了,公司负责人因不实理由要求辞退我并不发放我3月1日至4月10日的工资,我是2010年到该公司工作的,试用期过去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之后两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工资发放都是发现金的.因多种原因时间过了这么久,请问这样的情况我的工资要怎么样拿回来呢?
1: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是不是我要跟原公司负责人签仲裁协议,如果负责人拒绝签我要怎么办呢?
2:因为以前的工资都是发放现金的,公司也没给我工资条,4月前的我工资是9000.原公司给我们买的社保是按深圳最低基本工资买的,我要怎么算我这一段时间的工资呢?
3:社保是不是能做为我的一个在职证明呢?
请帮我解答这几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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