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律师;我原岗位工作地点在淮海中路
更新时间:2014-09-30 06:41:24
问题描述:
请问各位律师;我原岗位工作地点在淮海中路上班,岗位工资到手688元O3年在03年12月份单位领导安排我到松江九亭上班,双方约定在原岗位工资基础上增加300元补贴,至双方约定终止。现双方约定延续期间。问2014年到到手工资应是多少。03年约定岗位工资十补贴。688元十300元。谢谢各位大律师帮助我作出以上题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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