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的员工在2013年2月进入公
更新时间:2014-09-18 20:16:08
问题描述:
申请劳动仲裁的员工在2013年2月进入公司工作,并于2013年2月公司购买社保。该员工于2014年1月1日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公司人事员工疏忽未及时签订),现在该员工因工作不得力被老板开除,该员工现在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请问2013年2月到2013年12月31日期间要算双倍吗,2014年签订的这个合同不能代替全部的用工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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