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夫妻原来都是农村户口,第一胎女孩已满四
更新时间:2014-08-11 13:48:42
问题描述:
我夫妻原来都是农村户口,第一胎女孩已满四周,符合二胎规定,我的二胎准生证有效期是2011年9月到2014年9月,但是2013年6月我的户口因当兵转业回来变成非农户口(入伍时家里户口未注销,准生证也是凭家里户口本合法办理的,2013年6月回来报道需要转非农户口才到派出所注销老的农村户口,办的新的非农户口。)老婆2013年10月怀孕2014年7月生的二胎,然后到计生办盖章再到派出所入好户口,现被告知超生,原因是入伍后家里户口无效,就算有效去年六月农转非时未妊娠。 可是安徽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证件注销和重新核发。持有生育证因情形变更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夫妻,在情形变更后6个月内仍未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持有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户籍发生变动(指户籍迁移至其它具、市、区)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生育证转办证明》,并到现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户籍发生变动时已妊娠的,原户籍地签发的生育证有效;未妊娠的,应到现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新换发生育证。 请问我的情况是属于情形变更还是户籍变动,我转户口是直接到派出所以当兵原因直接转非农,未发生迁移,请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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