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的
更新时间:2014-07-14 12:09:38
问题描述: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在开发商已经违约近1000天,照这样讲他违约一天和违约20年的违约金都是一样的吗?请问这条款是否公平?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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