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发展:2005年,罗**在巫山县**乡**煤矿上做工,2005年4月28日下午
更新时间:2014-06-23 09:38:20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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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发展:2005年,罗**在巫山县**煤矿上做工,2005年4月28日下午不幸因煤矿厂发生瓦斯爆炸死亡,事后我方与煤矿厂方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书(具体内容见工伤补偿协议书)。由于补偿协议事项未果,2005年6月6日,巫山县**煤矿法定代表人翁**申诉到巫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巫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随即应诉仲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后,煤矿厂方一次性支付罗**家属工亡补偿12万元整(具体内容见仲裁调解书)。双方签字达成仲裁。2010年7月,巫山县社保局通知我方到该局进行生存验证,通过了解,我方知道了对方一直在领取罗先海工亡抚恤金并超过了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于是,我方于2010年7月委托律师进行行政上诉(具体内容见于行政上诉书),把社保局告到了法院,要求社保局发放抚恤金到受害人直接受益亲属。结果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我方败诉。我方不甘心,在律师的指点下,选择了民事诉讼,我方于2011年6月委托律师进行了民事起诉,要求煤矿厂法定代表人翁发勇领取的罗**的工亡抚恤金超过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后应该由我方领取,2012年1月4日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我方败诉。败诉后我方申诉到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巫山县人民法院(2011)山法民初字第01993号民事判决;二、撤销翁**与刘*、罗**于2005年4月29日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到后,翁发勇(被告)不服,申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重庆高院判决:一、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和巫山县人民法院(2011)山法民初字第019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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