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4-06-05 09:51:24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3年12月6日进入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年,试用期6个月,未明确规定转正方式,人事部口头告之试用期到了默认转正,合同明确工资4000。2014年5月27日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职员全部转入甲方公司,甲乙双方口头承诺转入甲方公司,工龄工资及薪酬不变。实际操作流程:乙方公司让我们于5月27日集体写因个人原因辞职,甲方公司开具未盖章的录用通知书。截止6月4日,员工未收到乙方公司的解聘书,甲方公司未办理入职手续,理由是甲方未收到解聘书,员工工作岗位和内容照常进行。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试用期的情况下有何补偿金,怎么做才能保护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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