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法院调解书写的我们养我父亲,
更新时间:2014-05-31 22:55:16
问题描述:
在2012年法院调解书写的我们养我父亲,继母三个女儿养她,在医药费上我们给了7000元。还又给了3000元。一共1万元,法院判从2013年开始执行,但是继母并没有按调整书执行,元月15日把我父亲接走。在2013年大年26和大年30我们分别去我继母家接我父亲。但是父亲执意不回来。(我父亲有老年痴呆)。在2013年4月16日继母住院,我父亲在医院走失,当天夜里12左右派出所打电话通知领人,在这之后我父亲就一直跟着我们弟兄三个。在2014年4月9日我继母偷着接走,4月11日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在她那,在这三天里我报了4次110.并且到当地派出所报案,4月30日再次起诉我们要赡养费(我父亲有退休工资3500左右,继母也有退休金,两个人都有医保,在5月30日法庭上又拿出元月至 4月期间说是给我父亲看病的票据,里面还包括电动车和轮椅,我们在法庭问她我父亲有病不能骑车,她说是要经常带着出去用的。(电动车和轮椅合理吗,还有我父亲看病的票据,我们是否可以要清单,因为这里面有很多不是给我父亲看病的钱,现在也算到里面了)。还有给我们弟兄三个每人每月要2000元。哪她的三个女儿有赡养义务以及要给赡养费吗?继母还有一个四层楼出租。她说现在是有她的女儿来房租,法官问她,哪你的女儿给你多少赡养费,她说看病的钱是她们出的。在法庭上我们出示了在这一年中我们给我父亲看病,住院,带着他出去玩和吃饭,还有一些其它的证明,出示这些证据就是说明一点我们没有不赡养老人。现在主要问的问题是我们可以要住院清单吗,第二她的三个子女有赡养义务吗,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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