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7月进入刚公司,连续签了三次有效劳动合
更新时间:2014-04-08 16:06:32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7月进入刚公司,连续签了三次有效劳动合动,第一次合同于2007年4月3日至2008i年4月3旧,第二次合同于2008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3日,第三次合同于2011年4月3日至2014年4月3日止。现公司通知不予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首次合同甲乙双方有文字协议:劳动关系终止,甲方按乙方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至今劳动者觉得不公平。劳动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2008年以前劳动合同法按什么标准执行。本人现54岁了,想讨过说法,按照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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