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交通肇事,因抢救人移动现场推定
更新时间:2014-03-21 21:42:38
问题描述:
1996年交通肇事,因抢救人移动现场推定全部责任。98、99、2000年一、二、终审均判免刑.民事超额赔赏完,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2009高院发回中院再审,中院发回县法院再审,审理完判决还是免刑,并且参加了陪审团,对方上诉中院发回从审,2011年又再审判缓刑,中院才维持。难道原来那么多法官都判错了吗?因为对方告了13年状就改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疑罪从无的原则也不该加重判决吧 ?目前我提起申诉。请问律师单位能按新的公务员法开除我吗?他们的判决我可以推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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