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度
更新时间:2014-03-17 14:44:03
问题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请问律师以上二条是否有冲突,二审的“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又怎么解释?
如何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法院是原来的二审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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