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拖欠工资和社保加班费问题
更新时间:2014-03-07 10:06:16
问题描述:
你好,麻烦问咨询一下,我之前就职于杭州某商场任店长一职,后来于2013.12.31日正式离职,但是由于季度奖和加班费还有年休的事情有争议,所以我们没有签离职确认单,故公司以此为理由拖欠了我们12月份的工资直到2.26号才发,我们现在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一,关于季度奖,公司的奖金方案上面是写,例如第一季度季度奖于4.31号发放,如4.1号-4.31号之间离职都没有季度奖,这个我仲裁是否合理,二.年休假五天公司也未安排我休息,加班费也不肯发,三.我查过根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里面有说到,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来折算加班费,但是我们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明每月工作时间是180小时,我们确实也是每个月上班有180小时,但是每月超出的部分,一整年的加班时间,公司都不肯给加班费,请问我以上事情,要求仲裁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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