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单位单方面说没岗位
更新时间:2014-02-13 15:05:07
问题描述:
对有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单位单方面说没岗位,发停工通知书,扣工资,是否合理? 本人,女,现年50岁,学历:大学,职称:政工师。1997年签约与上海**有限公司厂,后更名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管理岗位。目前在**集团资产管理中心担任党政办公室党建工作组组长。2013年11月,**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将我视作他们的企业女员工,要我答应提前办理退休,并明确提出,如不同意办理退休就下岗,只能拿上海市企业最低的工资标准1620元。2014年1月**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单方面擅自将我上班考勤表上的名字“除掉”。并发给我一份“停工通知”,通知内容涉及的理由都是无中生有。2月份单位扣发了我的工资和福利费,对我的家庭日常生活遭成了严重影响。 1、本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已有23年,最近三年分别担任**集团内部调整企业管理中心党政办公室副主任、上海上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党群办公室主任等职,现担任**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党政办公室党建工作组组长。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及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本人应属于干部岗位,而且目前集团公司及所属其他公司管理岗位都执行女干部55岁退休的政策,况且我们单位也有同样情况的人员也仍在岗位上工作。我认为企业这样操作,严重的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严重损害了我的正当权益。2、 三年前,我丈夫为航天事业因公殉职,目前我要负担年迈婆婆的生活,还有儿子现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让我下岗,1620元的生活费无法维持一家人的最基本的生活费用,而且也明显违反国家和上海市职工劳动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即:“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老人和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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