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育种未经审核而让农民培育造成损失
更新时间:2014-02-09 15:10:31
问题描述:
乙与种子公司签订《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由甲提供母本与亲本种子、种植技术指导及回收所生产种子。合同签订后乙按甲的指导于六月中旬下种,由于气温过高造成授粉成活率很低,比公司预期的最低产量150公斤少3倍,致使乙方损失惨重,事后乙方得甲方所提供种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所提供种子未经生产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给乙提供该种子的合法证号、证件、及该种子适应性、抗逆性、一致性、稳定性及应采取相应措施等技术问题。造成乙损失惨重,为此乙方请求赔偿。请问甲应负什么责任?乙应如何确定起诉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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