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14-01-20 15:06:29
问题描述:
2012年3月初,某公司录用了一名行政经理赖某,入职时公司与赖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赖某表示需要将合同文本带回去仔细阅读后再签字,公司对此予以同意,同年5月20日,公司经考核认为赖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佳,其工作能力未达到公司对该岗位的要求,向赖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赖某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给予额外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赖某离职后不久却申请了仲裁,称公司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接到仲裁委的通知,公司方才发现赖某一直未归还劳动合同文本。那么,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给予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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