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3-12-20 09:15:15
问题描述:
1,法定医疗期可享受12个月,连续病休6个月后恢复上班,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长于合同到期日,恢复上班时合同未到期,医疗期也未到期),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基数”: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含正式离职当月?“N”是否含正式离职当月?
3,“应得工资”是指税前全勤工资,税后全勤工资,实得工资,病假期间实得工资?
4,公司因搬家,实际地址所在行政区和公司名称均发生变化(合同未变更);公司高层人事变动,在提起劳动仲裁时被诉对象是否应以最新的信息为准?如果工商局查询的公司注册资料没有“变更核准”的资料,怎么办?如果有,是否要提取出来作为证据?
5,因病与公司协商解约,领取补偿金办理了正式离职手续后,是否仍可以“公司违法解约”要求2倍赔偿?时限是60天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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