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2005年10月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
更新时间:2013-11-29 08:57:46
问题描述:
我爱人2005年10月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一直到2013年的6月16日,我爱人突然腹痛,花去医药费33771元,7月19日我代我爱人申请仲裁,劳动局不给立案,我只好代我爱人写了一份辞职信,到她单位盖了公章,劳动局受理后以我爱人主动辞职为由驳回经济补偿金、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报销医药费,我们不服起诉至法院,听从律师意见我爱人10月26日以公司停缴社保为由写了辞职信并由快递寄到他们公司,一审法官却只认定我写的辞职信,我想问问各位律师一审判决不服,继续起诉可不可以加一条医疗期工资诉讼请求?您看看我们胜率有多大?在线期待您的解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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